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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宋干,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负责人夏捷,行长。被执行人宋干,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青岛海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宋干、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干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