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宁民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恩明诉被告旭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明,南京市江宁区旭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宁民初字第1436号原告赵恩明,男,汉族,1964年5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传圣、徐莉,江苏杨传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江宁区旭腾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腾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机场马场18号。法定代表人刘家兵,旭腾公司经理。原告赵恩明诉被告旭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恩明的委托代理人徐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恩明诉称,南京上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宁分公司建设的广汇花园11#、14#楼及地下车库和商铺2工程,由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原江宁东山建工集团公司)总承包。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本工程中的水电安装项目转包给被告旭腾公司,旭腾公司又将水电安装部分以包清工的方式交由其施工。施工过程中,旭腾公司只支付其劳务费80000元。该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其曾多次要求被告结算并支付包清工劳务费,被告均以未与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为由拒绝支付。2012年3月27日,经南京上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宁分公司确认,其包清工劳务费为300864元,扣除旭腾公司已支付的80000元后,尚欠余款220864元一直未支付。现要求旭腾公司支付该款。被告旭腾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南京天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即原江宁东山建工集团公司承接了南京上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上元房地产江宁分公司)开发的广汇花园11#、14#楼及地下车库和商铺2工程后,将上述工程中的水电安装项目转包给被告旭腾公司,旭腾公司又将水电安装项目以包清工的方式交由原告赵恩明施工。2012年3月27日,上元房地产江宁分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南京上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宁分公司开发建设的广汇花园14#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由江宁东山建工集团公司总承包,其中电气安装工程由赵恩明负责包工不包料施工。同时,上元房地产江宁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也载明:广汇花园14#楼及地下车库工程由江宁东山建工集团公司总承包,其中电气安装工程由赵恩明负责包工不包料施工。现工程竣工结算,甲、乙双方已经办理完毕,其中14#楼及地下车库的电气安装工程竣工结算相关数据如下:14#楼电气安装3912工日、14#楼电气安装变更增加189工日、商铺2电气安装153工日、11#楼和14#楼地下车库电气安装1174工日、11#和14#楼地下车库电气安装变更增加840工日,合计6268工日*48元/工日=300864元。因旭腾公司已支付劳务费80000元,余款220864元一直未付,赵恩明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证明、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旭腾公司与原告赵恩明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应受法律保护。赵恩明提供了劳务,有权获取劳务费,旭腾公司未付清工程款,系违约行为,应负纠纷的违约责任。赵恩明主张其提供劳务的劳务费300864元,由上元房地产江宁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旭腾公司已支付的劳务费80000元,应在本案中扣除,旭腾公司还应再支付给赵恩明220864元。旭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旭腾公司支付给原告赵恩明劳务费2208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6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73元,由被告旭腾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赵恩明垫付,旭腾公司在支付上项款项时应加付此垫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管道奇人民陪审员 吴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