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祖正为诉被告荣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正为,荣文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祖正为,男,196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荣文亭,男,196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范县公路局下岗职工。原告祖正为与被告荣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0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而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祖正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