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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0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祖正为诉被告荣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正为,荣文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37号原告:祖正为,男,196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荣文亭,男,196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范县公路局下岗职工。原告祖正为与被告荣文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0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而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祖正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