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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案外人王育红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总工会,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吉中执外异字第00021号(2013)吉中执外异字第21号案外人:王育红,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梁群,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47号。法定代表人:吴立疆,主席。委托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齐广场A座20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总工会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北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育红于2013年5月23日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案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王育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王育红向本院提交的撤回异议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育红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颖审判员 唐士民审判员 刘 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