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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执字第007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安徽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79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姚兴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刘明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二初字第0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440821元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金(另计)及本案执行费652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东城御景项目中有工程款800000元收入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路安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安徽汇辰置业有限公司承建东城御景项目中的工程款收入4473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凡勇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振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