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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曹福位与王位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原告曹福位与被告王位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福位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位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汽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因没有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止2013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王位建尚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曹福位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7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不正文)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梅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