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孙喜军与张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喜军,张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314号申请执行人孙喜军。被执行人张国杰。孙喜军诉张国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国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孙喜军于2013年11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2013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国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依照法定程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喜军(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