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商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远龙、褚海情等与何银飞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龙,褚海情,姜礼锋,刘尚茂,何银飞,何菜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438-2号原告:陈远龙,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褚海情,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姜礼锋,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刘尚茂,男,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徐红,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利生,天台县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银飞,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告:何菜芽,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兴潮,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龙、褚海情、姜礼锋、刘尚茂诉被告何银飞、何菜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龙、褚海情、姜礼锋、刘尚茂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以决定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龙、褚海情、姜礼锋、刘尚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远龙、褚海情、姜礼锋、刘尚茂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人民陪审员 张式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