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商初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临沂罗庄支行诉密常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商初字第116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鲁海峰,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国被告张乃学被告密常玲被告密启法被告杜兰荣被告密峰被告张新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解除对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零八条、第一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张乃学、密常玲、密启法、杜兰荣、密峰、张新艳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9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咸 瑞 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