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至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祥均诉被告何代平、吴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至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刘祥均,男,生于1957年5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建,乐至县回澜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何代平,男,生于1976年12月7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告吴春艳,女,生于1982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祥均诉被告何代平、吴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祥均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祥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祥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刘祥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