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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193号原告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宝,任总经理。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谢桥南街。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会江,任总经理。住所地:长恼工业区。原告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市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8元,本院减半收取2969元,由常熟市特种冷冻机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