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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智、董曰风、王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智,董曰凤,王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房德杰,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培智。被告董曰凤。被告王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智、董曰风、王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