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智、董曰风、王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培智,董曰凤,王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613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房德杰,系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培智。被告董曰凤。被告王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智、董曰风、王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