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民一终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何良举与何三保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良举,何三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民一终字第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良举,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三保,男,汉族。上诉人何良举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良举于2013年11月11日以向法院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何良举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良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爱华审 判 员 雷金梅代理审判员 何双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灵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