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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卜某甲与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初字第1811号原告卜某甲,男,193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卜某乙,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卜某丙,男,1968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卜某丁,男,197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甲诉被告卜某乙、卜某丙、卜某丁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卜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