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正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平,青岛鲁泰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正平。被执行人:青岛鲁泰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连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正平与被执行人青岛鲁泰工业品制造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10704.5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胶南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周佳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