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港法执恢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华炎、张力群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华炎,张力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茂港法执恢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人代表人陈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盛,该局征收股股长。被执行人梁华炎,男。被执行人:张力群,女。关于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华炎、张力群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梁华炎、张力群发出执行通知书。之后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国土局、房产局等有关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茂港法执恢字第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登球审判员 廖颖刚审判员 李华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