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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王×与被告陈××、朱××、章××、余××民间与陈××、朱××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王×与被告陈××、朱××、章××、余××民间,陈××,朱××,章××,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朱××。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余××。原告王×与被告陈××、朱××、章××、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温某某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6日,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诉四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2012)温某某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于2012年11月9日生效。但该案在执行阶段发现被申请人余××身份信息错误,现已查明余××的真实身份为“余××,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室,公民身份号码:××03021961111528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现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某某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一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告承担。被申请人陈××及其他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卷宗材料表明,申请人王×在原审起诉时提供的被申请人余××的户籍信息显示:“余××,女,户口登记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飞霞南路56号,身份证号码××0302196302162826”。原审法律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给被申请人余××,被申请人余××未到庭应诉。原审案件经审理,判决被申请人余××对借款及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判决生效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另一余××(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室,公民身份号码××0302196111152828)承认其才是原审案件借款的担保人。现申请再审人王×明确表示被申请人余××的身份信息错误,真正的被告应是另一余××(女,汉族,1961年11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室,公民身份号码××,故本院(2012)温某某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余××的身份信息及其对借款及利息的返还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可能有误。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建审 判 员  潘丽红代理审判员  陈培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