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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刑初字第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雁刑初字第0085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2年7月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7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超载的陕A×××××号东风商务车,沿西禹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至K1037+300米附近时,因车辆爆胎失控,致车上乘坐人宋某甩出车外受伤,后宋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王某在医院归案。经鉴定,宋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宋某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1、受理道路交��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孙某、李某、马某、李某、童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穆一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