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88号原告任××,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刘××,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任××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