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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刘××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88号原告任××,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刘××,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照原告任××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永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