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安东豪、乔玉花与安东豪、乔玉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东豪,乔玉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东豪。委托代理人:张军涛,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玉花。委托代理人:宋杰夫,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阳县人民路东段路南。负责人:史兴华,该支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安东豪因与被申请人乔玉花及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舞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民二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东豪申请再审称:乔玉花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一、二审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机构对乔玉花的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一、二审判决按照完全护理依赖的赔付比例即100%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及按照10年的护理期限计算定残后的护理费,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乔玉花在其女儿杨会云家安钢集团舞阳矿业公司五栋3号楼东二单元二楼西户经常居住超过一年以上,一、二审判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并无不当。受害人因××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乔玉花的护理依赖程度经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一、二审判决结合护理依赖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乔玉花出院后的护理期限为10年并无不妥。综上,安东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东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审 判 员 苏春晓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