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一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峰、苏永青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峰,苏永青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一初字第1237号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吴相民(总经理)被告李国峰。被告苏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国峰、苏永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5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5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永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