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明亮与江建军、李子荣管辖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亮,江建军,李子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856-1号原告:孙明亮,男,199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李万,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建军(又名江建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李子荣(又名李字荣),女,1974年3月26日,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亮与被告江建军、李子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江建军、李子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海宁市,本案依法应移送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二被告经常居住地均为浙江省海宁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建军、李子荣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敏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