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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陈某,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杨某,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给被告半年和好期,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陈开廉审判员林劲松人民陪审员缪映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兰成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