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宋士聚、周祥云与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宋士聚,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周祥云,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市裕安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祥云,总经理。被告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东路钱桥段,组织机构代码72332602-0。法定代表人周祥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林森所有的芜湖市鸠江区香江碧水城某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文审 判 员 周光保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