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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文某甲与文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文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文某甲,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文某乙,女,1949年4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甲诉被告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文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