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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执字第6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宁夏富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富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夏执字第671-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富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富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勇,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富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勇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勇就本案的执行标的向本院提起新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2)夏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祥代理审判员  罗 江代理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丽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