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商终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枫之海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一蓉。委托代理人:曹小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负责人:叶志。委托代理人:徐展、金宣宇。原审被告:浙江枫之海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统。原审被告:朱锦统。上诉人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及原审被告浙江枫之海服饰有限公司、朱锦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叶玲君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上诉人台州巨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审 判 员 胡精华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