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泗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孙业青、王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亮,孙业青,王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218号申请人:张德亮,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业青,女,196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会,男,1969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德亮与被执行人孙业青、王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