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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孙业青、王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亮,孙业青,王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泗执字第218号申请人:张德亮,男,1969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业青,女,1967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学会,男,1969年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德亮与被执行人孙业青、王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泗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