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荣军与施景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军,施景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354号原告张荣军,男,汉族,1968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景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军诉被告施景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巧贤审 判 员 谢丽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