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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艳与刘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刘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黄艳,女,汉族,四川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诉被告刘兵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1日,原告黄艳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黄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