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黄艳与刘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刘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黄艳,女,汉族,四川仪陇县人。委托代理人:徐洁林,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四川仪陇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诉被告刘兵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11月11日,原告黄艳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黄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