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熟梅民初字第0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刘珍普与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珍普,黄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熟梅民初字第0183号原告刘珍普,男,1968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越良,常熟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晓东,男,1971年7月25日生,汉族。原告刘珍普诉被告黄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珍普的委托代理人吴越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珍普诉称:被告黄晓东于2011年3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90天,但至今未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1日,被告黄晓东向原告刘珍普借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6月20日。借期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黄晓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晓东归还原告刘珍普借款人民币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607元,合计1157元由被告黄晓东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朱文奎审 判 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