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相商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相商初字第1354号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复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芳,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平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方正塑料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6元,由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