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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开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12年3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开化县公安局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20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29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3)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赖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浙h×××××的普通低速货车,行至马西线2km+100m路段时,被开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ml,超过醉酒标准0.8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证人姚香花、郑乙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和辩解、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的前科,并且驾驶的机动车脱保,本院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汪伟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