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民终字第3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庄淑珍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淑珍,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民终字第3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淑珍,住福建省泉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15611251-9。法定代表人傅子能,该行负责人。原审被告刘玉梅,住福建省泉州市。上诉人庄淑珍与被上诉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3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通知上诉人庄淑珍依法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庄淑珍收到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庄淑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冠雄审判员 王经艺审判员 肖一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洋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