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11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户县某某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58-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46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户县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户县某某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西民提字第0002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061.70元,负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西民提字第00021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