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执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38)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芝,赵振宇,谭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丰执字第893-1号申请人徐淑芝,女,193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赵振宇,男,196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谭守军,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执行(2010)丰执字第893号徐淑芝、赵振宇与谭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2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