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刘素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刘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刘素兰,女,1941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素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一初字第1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素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素兰于2013年9月12日前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素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素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睿恒﹒书香雅居-11-3-604,合同备案号码0a16f1e1de9bb8ed)。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