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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东安县经贸公司与珠海市三灶管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554号原告湖南省东安县经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法定代表人王建雄,经理。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第三人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负责人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东安县经贸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三灶管理区、第三人茂名市金属材料公司安强车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缓交诉讼费规定的条件,本院不予准许。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向原告送达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收到通知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82元,逾期不交,本院将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省东安县经贸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袁朔霖代理审判员  于金果人民陪审员  郭德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