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油民初字第4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三武与被告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武,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油民初字第4432号原告:马三武,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5日,住绵阳市。委托代理人:刘敏,四川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法定代表人:马学功。委托代理人:杨发太,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三武与被告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马三武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武撤回对被告四川申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减半收诉讼费4900元,由原告马三武承担。审 判 长 王昭伟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苏继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