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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闫某与樊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