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闫某与樊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樊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闫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