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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克东与王宇、袁亚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东,王宇,袁亚东,杜连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赵克东。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现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被告袁亚东,现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被告杜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东与被告王宇、袁亚东、杜连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东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赵克东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郭子靓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