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克东与王宇、袁亚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东,王宇,袁亚东,杜连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09号原告赵克东。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现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被告袁亚东,现在河北省冀东监狱服刑。被告杜连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克东与被告王宇、袁亚东、杜连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克东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赵克东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郭子靓人民陪审员 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