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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邢建兴与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建兴,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18号原告邢建兴,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西南京路30号,原系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工人。被告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下称利君公司),住所地渭南市高新区东风大街西段。法定代表人黄林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高新E座,系陕西利君现代中药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华新仓,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建兴诉被告利君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建兴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建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建兴承担。审 判 长  马 荣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高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索坛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