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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于2013年9月18日申请执行,我院2013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判决书确定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1465000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30016元、执行费17050元由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全部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瑶曲粮油购销管理站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发出告知书,告知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锋审 判 员  王建文助理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