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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梁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未能查清被告具体住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李秀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