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沈某某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某,沈某某,沈某甲,成某某,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1974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某甲,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某,女,汉族,1954年1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汉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某、李某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某某、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赔偿和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某甲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汉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成某某、李某、原审被告人鲁某某、沈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沈某甲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刑初字第000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汉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忠全审判员 李佑会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