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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吕慧萍与王永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吕某。被告王某。原告吕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永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原告吕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同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王某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被告整天沉溺于网络,对家庭无责任心,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述的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生育儿子等情况事实,婚后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同年某月某日生育儿子王某某。婚后双方偶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婚姻家庭的基础。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应属难免。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理解,以家庭利益为重,夫妻尚能和好。现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吕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审判员  俞永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