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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汪军与付孝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军,付孝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67号申请人:汪军,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付孝傲,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人汪军因与被申请人付孝傲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付孝傲位于舒城县城关镇财富中心商铺房予以查封。2013年11月15日,汪军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汪军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