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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董日兵、乔玉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日兵,乔云玉,赵庶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董日兵,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申请执行人乔云玉,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莱阳市人。被执行人赵庶刚,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董日兵、乔云玉与被执行人赵庶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庶刚支付申请执行人董日兵、乔云玉案款63454.28元。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交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63454.28元,并收取执行费851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6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