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县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闫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杨利强,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闫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清信审 判 员 刘海峰人民陪审员 宁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庭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