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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恢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赵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立,赵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恢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马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立,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赵晶,女,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绿绿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赵晶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账户,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德宽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百度搜索“”